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78號聲請人 劉嘉政 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致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8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7月31日」不相符。」)
三、陳報二張本票利息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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