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AB000-Z000000000(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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