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RTINEZMATAANAISGABRIELA選任辯護人張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3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RTINEZMATAANAISGABRIELA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MARTINEZMATAANAISGABRIEL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訊問後,固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之犯行,然其所涉之犯行,有扣案物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委內瑞拉籍人士,在台並無固定居所,且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05年12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6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許容慈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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