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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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聲請人 曹博皓 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零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10×34元=3,060元)。
二、聲請人雖主張並無留存相關生活費用單據,爰依10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2840元作為參考依據云云,然聲請人此部分之支出攸關更生方案之核定,聲請人仍應分別說明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細項為何,並提出上開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並說明暨陳報下列事項:
⒈請提出任職於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嘉陽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取之薪資明細或薪轉戶證明。
⒉聲請人應說明擺攤販賣服飾之性質,即聲請人是否獨自批貨
擺攤,或與他人合資?若為合資,出資比例為多少?又聲請人擺攤之地點及時間?批貨之內容種類及成本?每月薪資約6000元之依據?聲請人應逐一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又聲請人除上開薪資及月退俸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暨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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