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503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3年5月10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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