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宋鑠瑾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