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3月31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24年3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丙○○邀同第三人 林天賜 連帶保證於民國94年4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丙○○自民國99年1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未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60,104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六)字0000000000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查詢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溪洲││1068│建│││83.07│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58│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2.4│42.4││││││84││││全部│││││上鄉溪州│上鄉溪洲│筋混凝土│6│6││││││.9│││││││││村外溪洲│段1068地│加強磚造││││││││2│││││││││324號│號│2層││││││││││││││└──┴──┴────┴────┴────┴──┴──┴──┴──┴──┴──┴──┴─┴───┴─┴─┴──┴──┘附註: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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