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龍林志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62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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