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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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青玄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保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