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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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李莉 送達代收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章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292元【(系爭4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300元×100.04平方公尺)+(系爭35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15,400元)=2,346,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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