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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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麗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暨相關約定條款契約書。
二、請提出可看出各門號欠款金額之帳務明細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