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楷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有粉紅色液體塑膠瓶吸食器貳組(檢驗後淨重各為伍捌點玖零貳公克、參壹點零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內有粉紅色液體塑膠瓶吸食器2組(檢驗後淨重各為58.902公克、31.092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吸食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