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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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黎博丞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及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分別記載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究係何者?又依債權證明文件(相關契約書),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黎博丞、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張峻豪列為債務人並請求渠等給付欠款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債務人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二、就請求聲明部分,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其中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契約編號:B008519、B008715)部分之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支付命令核准並確定在案,是聲請人就上開部分重複聲請顯無實益,故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應僅就尚未裁定金額60萬元部分為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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