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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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勞務採購契約第五條第㈠項第3款之記載,約定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故請提出驗收合格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