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壹拾陸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前曾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九六七號裁定,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十六罪名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漏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就附表所示十六罪名定其應執行之刑為補充裁判,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十六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號、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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