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淑袁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被告 陳德懋 原居新北市○○區○○街○○號4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現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3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