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李春梅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應有再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特定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李春梅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應有再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特定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