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丙○○、甲○○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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