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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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原審判決有罪後,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槍砲罪等案件,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5日起對於被告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12月29日訊問後,分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二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月瞳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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