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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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90,79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7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