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楊景文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9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5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4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