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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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交簡字第898號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交簡字第898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2751號判處罰金新台幣7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7年
7月28日確定,有聲請人檢附之該2判決書及前科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