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許志禎 債務人柯 福來 債務人 林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柯福來 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邀同另債務人林素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零陸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付;2.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零陸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至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陸拾肆萬貳仟零參拾貳元整,依據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貞、柯│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562606│福來│2月26日起││四一七│││元│││││├──┼───┼─────┼──────┼──────┼───────┤│002│新臺幣│林素貞、柯│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79426│福來│月26日起││零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貞、柯│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2606│福來│1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素貞、柯│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426│福來│3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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