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 林信財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被告 林英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被告達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各為934、1,6
94、360、1,2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0元;系爭買賣契約所記載上開4筆土地買賣總價額則為39,636,000元。經核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0,820,000元【計算式為:(934+1,694)6,500=17,082,000】;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24,642,396元【計算式為:(934+1,694)(934+1,694+360+1,239)39,636,000=24,642,39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較高之24,642,396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