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楊宗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聖心┌──────────────────────────────────────────────┐│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美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4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002│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5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003│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6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004│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7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005│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8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006│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9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007│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10月25│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日││││├──┼─────────┼─────────┼──────┼──────┼──────┼──┤│008│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11月25│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日││││├──┼─────────┼─────────┼──────┼──────┼──────┼──┤│009│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4年12月25│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日││││├──┼─────────┼─────────┼──────┼──────┼──────┼──┤│010│陳美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5年1月25日│42,000元│AE0000000│││││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