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劉進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2年2月1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C地上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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