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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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6,46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