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古意慈 律師

被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已抗辯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規定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汶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