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古意慈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已抗辯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規定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