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素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素玲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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