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46,366,553元(計算式詳附表。按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1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7,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江慧君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億3,302萬7,370元)
1
利息
1億3,302萬7,370元
113年1月1日
114年1月1日
10%
1,333萬9,182.85元
小計
1,333萬9,182.85元
合計
1億4,636萬6,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