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廖千緣
代理人 張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基益 律師即 李三元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