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14日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6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0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確定,後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更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64號撤銷緩刑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