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國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國良前因查獲於民國99年4月1日7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8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01年3月2日期滿,其本件施用犯行所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莊國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該署99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查,其該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警查獲時扣之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一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9273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又包裝上開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各該毒品而與各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名稱│數量│保管字號、鑑定文號暨鑑定結果│├──┼──────────┼───┼────────────────────────────┤│一│㈠名稱:│一袋│㈠鑑定文號:│││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92│││㈡外觀:││737號毒品鑑定書。│││晶體。││㈡鑑定結果:│││㈢級類:││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6850公克(含1袋1標籤),│││第二級毒品。││淨重0.4450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444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