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勝 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柯文姬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
葉禮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0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