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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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桂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鄒桂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