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4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瑞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4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瑞芳(下稱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並非惡性重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該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檢察官指揮執行原本的定應執行刑,未衡量行為人有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回復社會秩序所需求之高低,定刑酌減的比例甚微,不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內部性界限、刑罰公平性,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而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係受刑人本人聲明異議,程序上自屬合法。而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狀記載「聲明異議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之指揮912號函先予敘明」,參以受刑人前於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450號案件中,具狀表示有須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情事,請求檢察官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481號裁定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經檢察官以中檢介度113執聲他2450號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該案係依法執行等情,本院認受刑人應係向檢察官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450號案件之執行指揮(即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回覆該案係依法執行,而未准許聲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先予敘明。
四、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並於民國108年11月4日確定,該案定刑案件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至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24至25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各該裁定以及判決在卷可證。是本案在不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況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係11年4月(9年2月【編號1-22】+4月【編號23】+1年10月【編號24-25】=11年4月),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係在該內部性界限內,自無違法或者不當可言。受刑人空言泛稱本件有逾越刑罰內部界限等語,顯然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五、而綜觀受刑人其餘聲明異議意旨,無非是認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4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請求檢察官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否准後,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然參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該裁定既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所包含之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不得重行向法院聲請定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憑己見即主張應另定較輕之應執行刑,不足為採。本案檢察官既係依上開確定之原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無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可言。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8日①105年6月23日②105年7月3日105年9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153、106偵緝字第283、284、28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153、106偵緝字第283、284、2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806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40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6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27日至105年3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8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8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8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3449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3449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確定日期106年7月18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次)犯罪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6月17日①105年7月14日②105年9月24日③105年1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5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3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709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17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709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6年3月27日105年2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89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1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153、106偵緝字第283、284、2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2894號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2894號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確定日期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侵占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上旬某日①104年12月初至同年月21日②104年12月初至同年月24日③104年12月初至同年月25日105年9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71、172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71、17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58、3433、7058、12089、92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107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9日105年10月18日106年3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58、3433、7058、12089、924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58、3433、7058、12089、924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357、106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9日①105年4月14日②105年5月6日105年3月12日至105年3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357、106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597、188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597、188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8日107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確定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7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597、188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8日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無編號24-25: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25(無)(無)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24-25: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