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73號

原告 古京鑫

訴訟代理人 廖孺介 律師

被告 高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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