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吳東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東福於民國92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整,約定年息2.24﹪,並得依聲請人核定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借款以16年為期,分192期償還全部本息,每期1個月。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清償逾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算逾期違約金,立有借據及變更借款契約書為憑。
(二)茲以該項借款經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到期不為清償,利息付到民國102年2月17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949,570元整,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