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幸君林文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文俊連帶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契約書所載,林文俊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聲明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謝幸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文俊清償之)。
二、請明確表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是否係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謝幸君、林文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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