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經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且通知具保人乙○○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未到案等情,有本院97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26日彰檢良果97助608字第51550號函在卷可考,顯見被告已然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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