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22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王懷宇 律師
余珊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二、請補正提示日(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三、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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