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14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案件,認
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
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
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