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09號
聲請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
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98號
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