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79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裁定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53號裁定,拒
絕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53號裁
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