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債權人 呂秋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寬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呂秋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為合夥或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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