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76號原告 紀美美 被告 吳文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