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歐鈺禎 法定代理人 歐子斌
黃嘉琪 被告 徐柏楷 法定代理人 徐淑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