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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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二欄竊盜案件之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96年度簡字第3183號」、第三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應更正為「96年度訴字第1888號」),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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