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王又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建霖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7樓之5房屋返還予原告,並將其戶籍及登記之工作坊設立地址自上開房屋遷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000元(即該屋房屋總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