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15號原告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瓊惠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趙俊賢 蔡奇憲 被告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6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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